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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2 | 谁强奸了律师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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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07年12月22日下午,宁夏律师协会在银川凯达大酒店举行的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上,进行换届选举。常务理事实行差额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11名常务理事,差额两名。所进行的投票、计票等工作都完全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

    但奇怪的一幕却发生了。由于合法的选举结果使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也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而是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当代表们纷纷质询:为何要重新投票?执行主席对第一次投票为何不公开选举结果?执行主席未作任何说明,只是强行命令大家必须重新投票。为了顾全大局,大家还是违心地填了选票。最终,第二次投票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完全不同,符合个别领导的意图。旋即有效。

    据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记录上,出现了一个多小时的空白。因为这段空白时间里的“议事日程”是不能写在纸上的。在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会议现场焦虑的律师们,甚用形态表示愤怒;而在隔壁小会议室里,由会议主席团、选举常务理事会监票3人组和各代表团带队的各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参加的临时会议也在紧张地讨论着。看这帮“领导们”认真的样子,实让人感到诧异,践踏民意能做到如此堂而皇之,着实让人佩服,原来中国民主的先进到如此“与人共进”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谓仗剑之人,连自己仅有的权利都受到了践踏,又何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况社会公平正义乎?

 

也许李午汜 律师十说律协更能让人一目了然。

下引自《中国律师观察网》:

十 说 律 协

                             ------在关注宁夏律选事件北京座谈会上的发言

    作为一名律师,首先感谢主办协办方和律师同仁为我提供这次学习、发言的机会,也感谢到会的社会各界朋友满腔热忱的关心律协的建设和发展,下面我的发言仅是一家之言,难免唐突和偏颇,敬请各位指教。

    媒体透露出的宁夏律协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简称宁夏事件)是个严重事件,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概括为律师内外两大方面。

    先说律选的外部因素。现今社会权力违法、权力抗法已经不是新鲜事,自从有了法制,守法与违法、护法与抗法就成了社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正像当年国军内有姓蒋姓汪之别,共军里有长霞长河之分一样。尽管违法现象司空见惯,但是作为律师、律协这类专司法律服务和监督法制的法律精英群体,出现常识性违法就再次令人深思和担忧,作为我们律师就应该首先认真作自我批评,不能再怨天尤地了。律协不民主,社会难进步,这个表述是客观的;律师兴则国家兴,也是老一辈法学家对当今律师的准确定位和渴望。宁夏律协主席团在理事会民主选举结果已经出来的情况下,不是对结果、对民意的结晶欢欣鼓舞和充分尊重,而是用“做工作”这种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正臭名昭著的三个字,来严重危害律师自律这一脆弱的法律制度,是律师队伍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次严重倒退,是权力不受法律约束恶习的又一次暴露,是权力不受法律监督本性的再次必然表现,也再次说明就是我们律师手中一旦有了权力,也很难自律自束,没有建立良好的尊重民意民主的良好文化,很可怕,再没有严格的自我批评精神就很难被社会原谅。这些类似权力膨胀或不受约束的原因,在高层的报告中都有公认的表述,问题是现在怎么办?消除恶劣影响的最好的办法还是一句老话:违法必究,早纠比晚纠好,自纠比外力纠正光彩,恢复结果,告慰公众,没有更好的路。

    当然,“宁夏事件”不是宁夏一个地方的事,过去出过,未来还可能出,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充分认识到律师队伍外部环境因素外,更重要的是认识律师队伍、律协建设自身的先天不足,加紧完善。究竟有哪些不足?大体有十个方面。外界对律师律协不大了解,知之不多,那么律师们对律协是什么突出感觉和总得印象呢?前几年是三大“件”:培训、年检加收钱,现在的突出感觉是:年检、惩戒加收钱,是律师的“二老板”。律协法定职责当然不止这些,老《律师法》是七大项,现在新法更多。但怎么会变成三大感觉呢?这是必然的,原因大致有十:

    一先说入会,违宪。我们宪法上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而律师加入律协却不能选择。《律师法》规定律师、律所应当加入律师协会。这里的“应当”二字,在精熟法律字眼儿的律师中,对律条中“可以”、“应当”、“必须”三个字的强制性区别程度都很精通,但是“应当”二字一涉及到律师自己身上,会骤然被放大效果,发生不可选择的强制性压力,本能的会将“应当”当作“必然”来遵守。这时的入会结社自由就变成了“抓壮丁”式的入会,违背宪法自由结社的精神。

    二说会长,错位。前几年大体都是司法局长、主管局长或律管处长兼律协会长或秘书长,因不符合社会发展,中央多次要求清理改变,但律协的实权派秘书长仍是政府派遣,这是其一;另外,各地副会长,特别是常务副会长和专职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虽从律师会费中支付,但仍由主管的司法厅局操控或影响,这种秘书长加经费的等等实际影响力,使会长、副会长的立场不少发生错位。例如:某地市地级司法局不给律师省司法厅上报注册材料,导致执业证失效引起诉讼,两级法院都判原告胜诉,判被告司法局限期上报材料。这么个案子,一审出了个奇怪现象,一审开庭时被告席上代理人却是当地由律协发补贴的常务副会长,审判长当庭查明当事人身份后,问当事人彼此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律师当庭质异,说律协副会长为司法局免费代理违反律师法,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协七项职责中第一项职责就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常务副会长当然也属同样职责,不能违背,为此原告当庭请求被告司法局的代理席上的副会长应依照《律师法》立即坐到原告席上来作为代理人,并颂读了律师法原文,律协必须站在律师一边的规定。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后,私下告诉原告受害律师:你原告质异是对的,但这位律协副会长查清他是个人身份,律协没出具公函。原告律师仍质异:律协副会长的职务与他公民个人身份在今天特定环境下是无法剥离的,但为正常庭审,没再请求律协副会长退席。这就是律协先天不足带来的会长立场的必然错位。

    三说理事会,大胆的手。《律师法》有一条关于律协章程的明确规定,就是《章程》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际上,许多律协理事会以“民主”通过时举手,作了违法的事,如收取会费等。我国《立法法》鉴于历史上从建国初到文革间“共产风”“乱抓人”等恶意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的现象。特别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征收非国有资产等八项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共和国法制的一个可喜进步,是从极其沉痛的历史深刻教训中得出的结论,所以律师或律所口袋里的钱显然是非国有资产,要叫律师把口袋钱掏出来转移其所有权,显然只能由全国法律才能做,不是一个理事会能做的。这里有个民主“举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举手和律协理事会理事们举手的区别,虽都是民主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你理事的手必然服从人大代表的手,律协《章程》效力无权征收律师个人每年2500元等资产。所以说,前几年某个村委会两委开会,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判决一个老上访村民的死刑,均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极端个案的笑话说明,当你无论是谁在开会举手时,一定得掂量一下自己的手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手的区别。执政党《党章》也规定收党费,但人家入会入党是申请制,不存在征收,怕收党费你可不入,不强迫你,但律协入会是抓壮丁制,《章程》就无权征收律师个人财产或收会费。《律师法》倒是法律,但也没明确让你征收或收会费。既然国家非常需要律协主要协助政府行使管理职能,需要这种定位,当然完全可以,那就彻底政府拨款解决其经费。因此,我始终建议立即全部免除律所律师的会费,改为自愿交纳,律师可依照律协的服务态度打分后自愿捐款,因为律师个人没有为日常行政职能直接提供财产支持的法律义务。

    四说年检、注册与证件效力捆绑,违法。你对律师律所证件年检注册本来没错,你是个信息监督,各地每年每所有多少律师调出调入多少,如何流动等,运用年检注册核实一下,可以为决策服务无可非议。错就错在与《律师执业证》今后是否有效捆绑。因为律师执业在我国实行许可制、行政准入制,一旦取得的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证就依法长期有效,非相同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无权中止其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无权中止律《执业证》的效力。但是实际上,律师执业证的效力随时都可能被一个没有资格的部门规章中止,这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每年都在招摇过市。

    五说收会费,不仅根儿上违法而且不分清分皂白。每个律师所是由一个个律师组成,每年每个律师交完费,律所就剩个“空巢”“空牌子”,但也要收一万元,重复收费,应予免除。执政党《党章》上个人交完费,没有发现各级基层党委、党支部和党小组本身也得再交一份党费;《工会法》除工人个人交费后,没有见车间、公司也得交会员费,唯有律师交费后,律所单位也得交费,叫大家很困惑。特别是中西部的贫困小区,经济不发达的律师每年房租都几乎交不起,全所就收一两万元,还有一些老律师和刚毕业的学生,没有收入也得交,成千上百,所以我建议,如果必须交会费,对多病的律师特别是刚学校毕业的新律师,至少免交三年五年会费,区别减负。

    六说会员成份,混乱,权利利益格局构成矛盾。律协成分有个人会员、律所会员、地方基层协会、会员、政府主管的派出人员等。我称协会会员成份是“三个管家一个兵”,这几种成分怎么能放在一起?比如:律所与律师,随着律师贫富差别的拉大,律所虽不是赢利机构,但两者的劳与资的关系已经显示出来,雇佣和被雇佣、聘用与被聘用的利益差别、矛盾是明显不一致的,你律协成员一锅烩去帮谁的利益?强者还是弱者?如果工人进工会,但公司法人也入工会,资本家也进工会不乱套了?现在已不是清一色的国有经济、计划经济;再个就是地方律协与地方律师,彼此发生侵犯事件,你站在哪一面?也是一锅烩。

    七说律协代表,相当一部分麻木无责。代表的产生没有充分的竞选、竞争、承诺服务,也没有刚性责任、义务,更不要说直选有刚性责任义务的会长、理事会。律协要真正实现《律师法》规定的首要职责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本性不变,就必须由律师民主直选或保障充分竞选,没有第二条路。

八说维权范围和效果不明。面对多年的律师不断被非法关押、打压、跟踪等,律协自己也清楚自己维权工作是否有力有效。概括说就是分量不够、手段落后、效率不高、重点遗漏。

可以想象一个律协原来对律师维权就不尽人意情况下,又增加了惩戒等新的沉重任务,根本无精力干好维权的事;手段落后是无非见律师被侵害,慰问、发文或追着别人屁股说好话,没有刚性程序和手段;效率不高是一项维权工作,几乎十几年没有明确结果;重点遗漏,是相当一部分律师的失证、缓注、缓检等是顶头上司司法厅局造成的,但是,当人家来找律协维权时,律协却说:我维律师的权,你没证就不是律师了,不是我维权的范围,导致最需要维权的人员被遗漏。

    九说“两管理”与“两保障”,严重失衡。律师群体从权利社会上讲,是最弱小的群体,除了多知道一点儿法律规定、法律知识外,比一般公民没多什么权利。有人开玩笑说,如果政府发怒一跺脚,律师先吓钻桌子底下的可能比其他公民多。因为律师正因为懂法律懂规矩,才胆子变得更小,所以更需要关爱。法律行业也是个天平行业,哲学上的矛盾论也是讲平衡、对立统一,但是自从十多年前“两结合管理”作为先进模式大力推广后,律师权利维护未见大进步甚是退步,律师群体不满意,关键原因就是天平上两管理与两保障彼此严重失衡,只有两结合管理,没有或少有“两结合保障”。在律协的行规里,管理标准、职业道德等一大堆,律师维权、律师申诉的刚性规定少之又少,空而不实,甚至形成“堰塞湖现象”。律师申诉到律协后如何限期解决,不解决律协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何罢免不履责的律协官员等等都没有。当然,这里有个主管机关“偷懒”的嫌疑,本来许多惩戒律师按律师法等是政府的事,但它怕引起行政诉讼等麻烦,干脆推给了律协一部分,律协的精力自然维权上放的少。

    十说律师律协自律到自治中,一个特殊的症结在于“话语权”的垄断。像什么样的管理是符合中国律师的国情的,什么样的律师是中国特色的?其中“国情”、“特色”还有“和谐”“稳定”“国家利益”“敏感案件”等等这些词语,本来属于学术范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范围,也是党的一贯方针,但现实权力部门越来越多地依靠强势地位对针对某具体事件解读这些“特殊词汇”,一弄就上纲上线,用政治大棒吓人,学术界垄断也大有56年反右和文革以来第三高峰“压倒一切”的态势,社会上甚至违法拆迁个厕所、房子拆错了也解读是自己“和谐、稳定”,对方当事人就是宣传个宪法条文也是“不稳定”。多亏中央已感觉到各级地方官吏身上这个问题严重,去年底胡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会议代表时专门强调: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就是宪政,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

最后,综上十点,尽管律协自律到自治发展中仍会很艰难,过程会曲折,但仍要坚信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律师群体会自强不息,正如老书《周易》里的话“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在此,祝愿各地律协在选举中,尤其是未来北京律协选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严防“宁夏事件”重演,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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